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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院实验中心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本实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实验中心做实验的单位和个人。

2.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工程技术研究院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主要危险源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高温高压设备及三类射线装置。研究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研究院院长,副组长是分管实验室副院长,实验中心所有人员及实验室责任教师为组员。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月对实验中心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必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建立值日台账,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对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实验活动,以书面形式上报研究院,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3.实验室日常内务管理

实验用房应有明确责任教师,并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张贴铭牌,显示实验室名称、安全分类分级等级、责任教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

各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全面负责实验用房安全及仪器设备的各项工作。为维护师生人生安全和实验设备的长期可靠运行,实验室任何实验设备在没有获得实验室责任教师批准的情况下均不得开机操作。

实验室根据实验用房内危险源种类配备防护工作服、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及洗眼器、急救药品等急救物品,并有使用培训及检查维护记录。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带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指导教师、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申请及审批手续应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留档备查。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并做好记录。

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债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高温高压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或其指定的人员),经审核后报研究院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

4.安全管理

4.1实验室安全信息备案

按照学校要求,所有新增或已有实验室须将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所在楼宇及房间号、实验室性质、涉及危险源清单等安全信息报至研究院,由研究院统一报至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未经备案的实验室,不得从事实验活动。

4.2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由制样实验室责任教师从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平台申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存储柜中,贴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危险化学品耗用和消纳记录。实验人员领用时需经制样实验室责任教师批准,只能在制样实验室使用,不准随意带出。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并应避免靠近暖气、高温电器设备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应贴邻实验台设置。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有导出静电的接电装置。

实验室设置临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点,悬挂警示标识,用于临时存储实验产生的化学品废弃物。按照学校通知定期送往校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库。

4.3压力气瓶必须从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平台购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气瓶严禁靠近超过40℃的热源,严禁曝晒、敲击或碰撞。本单位各实验室主要使用氩气、氮气及二氧化碳压力气瓶,应注意防止泄露,并保持实验室通风。

4.4 辐射安全管理 研究院有一间XRD实验室,属于三类射线装置,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每季度一次),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每两年一次)。

4.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人员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6粉尘安全

储存或使用大量粉状物质的实验室,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其中防爆灯、防爆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粉尘加工要有除尘装置,除尘器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使用工具具有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

产生粉尘的实验场所,须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开展相关实验时须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保证实验室粉尘浓度在爆炸限以下,并配备合适的灭火装置,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须有加湿装置(喷雾)使湿度在65%以上。

4.7其他仪器设备安全

必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上墙,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使用烘箱、管式炉、马弗炉等高温设备要有专人看守。

自制自研设备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促使,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使用激光器的实验室,须张贴激光危害标识和激光器安全操作规程,功率较大的激光器有互锁装置、防护罩。激光器操作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佩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4.8水电和消防管理

(1)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铺设电气线路,专线专用,不得私自随意拉接,杜绝超负荷用电。配电柜禁止遮挡,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火源。

经常检查电路、插头、插座,发现破损立即维修或更换。不用电器时必须拉闸断电或拔下插头。

(2)水槽内不许存放任何杂物,随时关闭水阀门,需长时间流水冲洗者,必须留人监护,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

(3)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119)并即时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5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及研究院主管安全副院长。同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研究院主管安全副院长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如实报告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事故应急状态结束后,事故实验室应写出事故报告,交研究院,研究院再交保卫保密处及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